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坤跃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湾
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民权村柏树林社占用4537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民权村柏树林社非法占用的45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453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90740元,将已撤销的原碚国土罚〔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应退未退的罚款29680元予以扣减,本次罚款共计人民币61060元(大写:陆万壹仟零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61060元(大写:陆万壹仟零陆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