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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4〕4号
日期:2024-05-08


被处罚单位: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59295R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九如村5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于2024年3月4日1时0分对“西南大学生物学大楼”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西南大学校内,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工地叉车正在装卸材料,塔吊刚刚停止运行,主要设备有叉车1台、工人若干名,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主体结构的劳务承包方;该项目旁边有居民住宅,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南大学生物学大楼”项目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影像资料;

2、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涛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3日,12345热线交办的投诉案件详情单。

证据1-3证明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4、2024年4月8日,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5、2024年3月5日夜间,执法人员对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南大学生物学大楼”项目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5证明我队复查时,四川省超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施工,落实了整改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8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1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我队复查时你(单位)未施工,落实了整改措施;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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