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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4〕3号
日期:2024-05-08


被处罚单位: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伦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4D3X5J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五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五马村,主要从事生猪养殖。该单位的育肥猪场项目办理有环评手续,并获得了北碚区生态环境局批复。目前,单位建设有育肥猪场一个,于2022年12月投入使用,存栏生猪数约为6千头。育肥猪场有机肥生产车间建设了4间发酵池、4套干湿分离机,未按环评报告要求建设发酵床、生物发酵系统设备,养殖粪液从暂存池抽提进入应急池堆存未处理。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配套合格的粪污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育肥猪场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影像资料;

2、2024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红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育肥猪场项目的环评报告。

证据1-3证明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配套合格的粪污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育肥猪场即投入生产使用。

4、2024年2月9日,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2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未配套合格的粪污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育肥猪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进行了综合裁量,经案审会研究,确定最终处罚金额为5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育肥猪场项目的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8806(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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