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听证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具体办理审计听证事项。
一、区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下列审计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二、当事人在收到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区审计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审核是否符合听证条件,是否组织审计听证。
四、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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