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复议

  办公室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一、审查、受理审计复议申请
  (一)区审计局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是否受理。如未受理将书面告知。
  (二)区审计局办公室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后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三)审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复议,审计复议终止。
  (四)申请人在审计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三、作出审计复议决定
  (一)区审计局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
  (二)审计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人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