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125号 |
重庆聚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1.过度诊疗 |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共计390532.52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390532.52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