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某药房经营的消毒产品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某药房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不能提供其正在销售的消毒产品“志青松牌新肤得安抑菌凝胶”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处理结果】给予该药房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第一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委提示: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在首次上次前应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在购进消毒产品前应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