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日期: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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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4.10.8-10.12)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专业类别主类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周某某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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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碚卫医罚〔2024〕16号 |
2024/10/08 |
罚款5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
2 |
北碚区杨鹏里中医诊所 |
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盛路1315号门面 |
杨鹏里 |
医疗卫生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非卫生技术人员黄某某等1人正在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碚卫医罚〔2024〕17号 |
2024/10/09 |
罚款10000元 |
3 |
黄某某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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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
非医师行医案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碚卫医罚〔2024〕18号 |
2024/10/09 |
罚款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