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3
2组织机构与职责5
2.2应急联动6
3预防、监测、报告与预警6
3.5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7
3.6预警化解8
4应急响应8
4.3新闻报道10
4.4应急响应结束10
5后期处置10
5.1评估10
5.2奖励10
5.3责任11
5.4抚恤和补助11
6保障措施11
6.7物资保障12
6.8经费保障13
7宣传、培训和演练13
7.2培训13
7.3演练14
8附则14
8.1预案管理14
8.2监督检查14
8.3制定与解释14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2.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1.2.3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1.2.4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处置。
2.1.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办”),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和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1.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数据库。
2.1.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各街镇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抢险救援力量合理调度,事件监测、报警反应灵敏,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各街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从组织、方案、人员、物资、措施等方面作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以及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努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3.3.1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或者上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4.1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报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3.4.2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5.2预警发布和解除
(1)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及信息,由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全市预警发布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调整预警级别与解除,并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备案。
(2)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提出具体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或由市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
(3)涉及到跨区县的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市卫生健康委批准。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就地就近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以及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由区政府负责指挥处置。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由区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市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4.1.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
4.2.1基本响应
4.2.2扩大响应
4.3.1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及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和市卫生健康委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须报市政府按总体预案规定,向新闻媒体发布。
4.3.2各新闻媒体应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公布后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区人社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区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必须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按照国家要求,健全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6.3.1急救机构
(1)北碚急救医疗分中心(市九院)
(2)区级医院
6.3.2传染病救治机构(市九院)
市九院,其他区级医院。
健全全区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做到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1次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建立物资管理使用和更新补充制度。
相关部门应将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积极争取中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建设资金投入,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补充、修订和印发。
按照《重庆市北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本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本预案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此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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