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北碚区华洋灯具厂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万云刚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04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K5FQ4J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磨心坡村柑子林组
我队于 2023 年 3月 1 日晚,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厂区内夜间焚烧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有1、2023年3月1日晚,到公司厂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年3月1日晚,到公司厂区现场拍摄的摄像资料;3、2023年3月2日,对单位经营者万云刚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2023年3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夜间焚烧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 。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