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碚环罚〔2025〕1号
日期:2025-04-03


被处罚单位: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Y43CM8H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岩头村下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小湾村王家沟的“新建成渝中线铁路(重庆段)站前1标缙云山隧道横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项目承建方为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建有沉淀池以及加药处置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施工,隧道内正在进行出渣作业,使用的生产设施有挖机、渣车等,但沉淀池内抽水泵未使用。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成渝中线铁路(重庆段)站前1标缙云山隧道横洞”项目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成渝中线铁路(重庆段)站前1标缙云山隧道横洞”项目现场检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4、2025年1月7日,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5、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成渝中线铁路(重庆段)站前1标缙云山隧道横洞”项目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我局复查时,南平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基本配合调查;我局复查时,你(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取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20687.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捌拾柒元伍角(¥20,687.5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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