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4〕13号)
日期:2024-09-14

被处理个人:靳志伟

身份证号码:130224********3013

电话号码:133****5982

家庭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西胡各庄村35

经重庆市北碚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核实,你(身份证号:130224********3013)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在重庆市北碚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协查核实,你于2022年11月起在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你在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多领取了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失业保险金3360元、价格临时补贴56元。

重庆市北碚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通过电话联系、邮寄《失业保险待遇退还通知书》等方式多次要求你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你至今仍未退回。

为督促你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4〕36号),你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482日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413号),你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8轻微违法行为处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832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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