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4〕11号)
日期:2024-09-14

被处罚单位: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01556308

法定代表人:段明清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南路1

202481日多名劳动者向我局反映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现已查明,你单位拖欠高义杰等229名劳动者工资4293725.69元。有高义杰等10名劳动者笔录,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薪明细》、委托代理人王燕笔录等为证。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在你单位经营地现场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4〕9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高义杰等229名劳动者工资4293725.69元,并将支付凭据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送我局,你单位逾期未整改。

为此,我局于20248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414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严重违法行为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9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俊阳

联系电话:02368299542;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9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