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龙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GJJC9XH
法定代表人:龙湘
住所: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翠渝路9号4幢21-5
王国秀、王吉学、向春桃、张代术、金中权等5名农民工于2024年1月24日向我局投诉重庆龙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且农民工多次到区集访讨薪。
现已查明,你单位拖欠王国秀6382.5元、秦远忠7217.5元、王吉学1190元、向春桃4157.5元、张代术1602.5元、金中权4447.5元、李孝容18632.5元、舒成榜17739.5元、彭胤兰7067.5元、李孝淑17675元等16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31774.5元。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的规定。
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4〕6号),你单位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但逾期未履行整改指令书。为此,我局于2024年5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4〕5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严重违法行为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