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北碚区歇马镇迪丽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RRBU3J
经营者:余宏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白石堡组
劳动者张德强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投诉北碚区歇马镇迪丽副食店(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现已查明,你单位拖欠张德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工资16500元。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4〕10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张德强工资16500元,并将支付凭据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送我局。你单位逾期未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此,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4〕2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严重违法行为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6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杨家佳
联系电话:023-68212171、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