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北碚区秸秆禁焚及综合利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6-11

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要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修订完善了《北碚区秸秆禁焚及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6月11日


北碚区秸秆禁焚及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农作物秸秆及其落叶。

第三条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并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加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秸秆禁烧区范围:城市建成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

第五条  在区农业农村委指导下,各街镇应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技术。到2022年,各街镇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七条  各街镇应加强巡逻检查,一旦发现有秸秆焚烧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继续焚烧秸秆、情节恶劣的,各镇可向区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由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通过采取农机购置补贴等各种方式提高秸秆就近、就地转化利用率,根本上解决露天焚烧现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碚区秸秆禁焚及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北碚农委〔2018〕18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